1. 依司法院釋字第548號解釋,為維護權利正當行使及避免權利濫用,陳情網頁未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,僅可於本申訴業務陳情,若於其他申訴業務陳情者,將回覆陳情人應於本申訴業務陳情,本會始予處理。 2. 依前項司法院解釋,陳情僅限公開陳列或販賣「單一」廠牌型號(款式)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網頁,若陳情超過單一款式之網頁,本會將不予處理。 3. 若未提供陳請網頁網址及該網頁之pdf檔,則無法完成本案陳情。 4. 若陳情網頁器材屬免經許可或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,則無須經型式認證、審驗合格,建議不宜向本會陳情,以避免浪費行政資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