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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分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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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. 廣播廣告內容是否應事先送本會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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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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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/07/16 15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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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讀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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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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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主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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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播廣告內容是否應事先送本會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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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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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播廣告內容是否應事先送本會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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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覆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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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播廣告內容無須送本會審查,請逕向各該廣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,始得播送。另依據廣播電視法第34條規定,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,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,始得播送。爰此,廣告內容涉及藥品、化妝品、醫療器材、醫療技術及醫療業務者,應先送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取得證明文件。違反者,依同法核處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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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詞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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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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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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